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至2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借宿在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本市集美区浒井中里11号304室的出租房。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在2020年10月19日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暂住处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在2020年10月20日上午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暂住处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朱某某搬离该住处后,又多次返回被害人周某某的暂住处盗取其放在书包内的现金。分别是:2020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暂住处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2020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暂住处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202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暂住处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盗取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暂住处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缴获其使用赃款购得的“荣耀”手机一部、充电宝一台。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母亲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400元。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荣耀”手机一部、充电宝一台;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后四起盗窃事实系入户盗窃。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圆
检察官助理:郭太山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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