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华东交大北区发现增辉文体用品的商店使用的是玻璃门,且只使用了铁链锁住玻璃门把手。朱某某观察到头顶有一部摄像头对着他,便随手捡起地上的扫把,将摄像头方向拨至对墙面。随后,朱某某使用携带的钢丝钳破坏了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了财物,一共盗取了营业款现金人民币260元和二条芙蓉王牌香烟(硬盒)、一条金圣牌香烟(吉品),后被盗香烟被朱某某在上海路附近某商店以人民币680元销赃。
2019年10月10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西财大北区发现嘉宝瑞超市使用的是玻璃门并用铁索锁住了门把手,店内还使用桌子抵住了玻璃门。随后朱某某使用携带的钢丝钳破坏了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朱某某在店内盗取了营业款现金人民币350元、一条中华牌香烟(2字头软包)、一条利群牌香烟(软阳光)、一条金圣牌香烟(硬红瑞香)、两包金圣牌香烟(硬红瑞香)及少量零食。当日,朱某某在南昌市顺外路附近某商店以人民币850元钱将三条香烟销赃。
2019年10月19日凌晨一点左右,朱某某再次对财大北区内的嘉宝瑞超市的进行盗窃。朱某某使用钢丝钳破坏玻璃门把后,在店内盗窃了一条利群牌香烟(老版)、一条金圣牌香烟(细支滕王阁)及两只牙刷、一只云南白药牙膏。盗窃了嘉宝瑞超市后,朱某某又到华东交大北区第二次对增辉文体用品店进行盗窃。朱某某使用钢丝钳破坏玻璃门把,最终朱某某在店内盗窃了营业款现金人民币300元、一条芙蓉王牌香烟(硬盒)、一条黄鹤楼牌香烟(软蓝)、一条云烟牌香烟(软如意)。离开现场后,朱某某将作案工具丢弃。10月19日早上8点多,朱某某带着盗窃的香烟来到南昌市上海路附近,先是找了一家商店将在嘉宝瑞超市盗窃的两条香烟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销赃,后又找了另外一家商店将在增辉文体用品店盗窃的三条香烟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销赃。
至此,朱某某四次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910元,盗取的香烟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3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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