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镇**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盗窃、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 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号新唐超市,用铁棍砸破店门右侧玻璃,从店内盗取失主赵某甲现金约400元、价值9546元香烟、价值7277元金银首饰等物品。
2、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桥西边的慈恩大药房,用铁棍砸破玻璃门,进入店内时警报声响起,朱某某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桥西边的“小河堡驴肉”店,用铁棍砸破店玻璃门,从店内盗窃失主赵某乙约140元的6包女士卫生巾、7包袋装米粉等。
4、2019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家家乐超市,砸破店门玻璃,发现店内有人,后逃离现场。
5、2019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东侧的香港新百伦国际服装店(现阿迪耐克折扣店),用铁棍砸破玻璃门,从店内盗窃失主陈某甲价值约300元蓝色新百伦跑鞋一双,盗窃抽屉内现金约350元。
6、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号门面房新唐超市,用铁棍砸破玻璃门时触发警报,后逃离现场。
7、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楼,盗窃失主裴某某价值180元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将电动车以200元价格卖给收购废品人员。
8、2019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VR眼镜时空”玩具店,用随身携带的改锥、用石块砸破店门玻璃,进入店内实施盗窃,被失主陈某乙发现后报警,朱某某被赶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用于实施盗窃的改锥5个、扳手1个、小手电筒1个。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作案8起,盗窃数额共计约18193元,其中4起未窃得财物,盗窃财物用于吸食毒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失主赵东等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携带凶器,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犯罪部分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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