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小区2-*-*2,个体。2020年12月2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榆林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12日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在榆林市榆阳区三街古城大市场**海鲜店内,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其丈夫黄某某(己判决)向销售的水产品内添加工业火碱的情况下,帮助黄某某进行添加工业火碱。 同日,榆林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非法添加工业火碱的鱿鱼、毛肚、牛百叶、牛肚等5箱水产品和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工业火碱0.485千克(白色晶体状)。
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鱿鱼样品中铅含量0.0210mg/kg、砷含量0.074 mg/kg、汞含量0.0059 mg/k、钠含量1.88*103 、PH值 9.63 ;百叶样品中铅未检出、砷未检出,汞未检出、钠含量1.03*103 、PH值 9.48 ;毛肚样品中铅含量0.0756mg/kg、砷含量0.023 mg/kg,汞未检出、钠含量1.02*103 、PH值 9.51;牛肚样品中铅含量0.0200mg/kg、砷未检出,汞未检出、钠含量902 mg/kg 、PH值 9.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现场指认、提取、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小区2-*-1**2,联系电话1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证据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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