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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在鄱阳县**乡**村自己家里经营腌制鱼加工作坊。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为防止苍蝇叮咬鱼制品,故意使用敌敌畏对加工的鲤鱼(腌制)、干虾、小白鱼(腌制)、小鳊鱼(腌制)等鱼制品进行喷洒。2018年8月7日,鄱阳县公安局和原鄱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对被告人朱某某作坊内现存的200斤鲤鱼(腌制)、12斤干虾、120斤小白鱼(腌制)和小鳊鱼(腌制)进行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喷洒了敌敌畏的鱼制品销售给放龙虾的人做饵料用,销售金额500元。

2018年8月20日,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朱某某作坊内抽取的鲤鱼(腌制)中含敌敌畏1.1mg/kg,干虾中含敌敌畏0.49mg/kg,小白鱼(腌制)和小鳊鱼(腌制)中含敌敌畏0.047mg/kg。敌敌畏属国家卫生部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敌敌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胜元

书记员:吴国维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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