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5********,汉族,大专文化,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藏书派出所民警,住苏州市吴某某**镇**路**号**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14日由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鸿,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徐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本院提起公诉已被法院依法判决。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某应徐某某的请求,多次通过公安信息平台违规查询债务人殷某某、陈某甲及其父亲陈某乙、前妻吴某某等人的户籍、居住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曾通过手机短信将查询到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告知徐某某。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又应徐某某请求违规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询信息,并编辑短信 “吴某某无锡崇安区**苑**号**”发送给徐某某。后徐某某于同年4月至10月期间,多次指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陈某丙、陶某某等人至无锡市**苑小区找陈某甲讨要债务。上述人员于同年7月28日将陈某甲强行带至苏州,采用扇耳光的方式逼迫还债,非法拘禁长达5小时;同年10月对吴某某家庭实施了辱骂、滋扰等寻衅滋事行为。以上犯罪行为均被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公务员任免审批表》《朱某某公安信息平台2017年4月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陶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提供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滥用职权,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湘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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