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龙**律师。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始,被告人朱某某在仅办理2公顷(30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雇请工人将位于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崀”(**)山场的6.1公顷(91.5亩)桉树全部砍伐并销售。经四会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崀”山场被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桉树,超范围砍伐的面积为4.1公顷(61.5亩),超范围砍伐的蓄积为527.29立方米,材积为36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芸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案件位置说明一份(四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