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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06年承包了位于迳头镇青竹村委下青竹村雷公坑(山场大地名)部分山场。2020年4月起,其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承包的位于雷公坑风车又(山场小地名)山场林木;2020年7月底又以木材110元/方、木柴100元/吨的价格雇请外省籍砍工涂某某砍伐雷公坑洪群窝(小地名)山场林木;期间自己驾驶拖拉机运输风车又、洪群窝山场林木到青竹村陈某乙板厂分别以木材420元/方、木柴250元/吨的价钱出售。经聘请清远市**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雷公坑涉案山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号伐区(风车又山场)采伐面积1.46公顷(21.9亩),树种为杉树何杂树,杉树采伐蓄积49.4立方米,杂树采伐蓄积53.8立方米;2号伐区(洪群窝山场)采伐面积1.22公顷(18.3亩),树种为杂树,采伐蓄积68.4立方米;两个伐区林种为水源涵养林,采伐总面积2.68公顷(40.2亩),采伐总蓄积17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暂不收押通知书、林权证、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达171.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朱某某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联系方式:135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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