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涉贪污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职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原延吉市**局**公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7月1日被延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某。

本案由延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单独或者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管理延吉市**局**公园临时工人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虚报张某甲、徐某某、周某某、朱某乙、孙某某、康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孟某乙、郭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孟某丙、刘某乙、董某某、佟某某、刘某丙等十八名临时工人工资,骗取财政资金共34767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占有16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延吉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朱某甲涉案赃物**加油卡一张(52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及其家属已上缴涉案赃款156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加油卡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职证明延吉市**局记账凭证及延吉**环卫班临时工工资明细表、银行个人存取款明细及凭证等相关书证;

3、张某甲、徐某某、朱某乙、孙某某、梁某某、孟某甲、康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孟某乙、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孟某丙、刘某乙、董某某、佟某某、刘某丙、邓某甲、邓某乙、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临时工人工资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此致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移送物证一件;

3、移送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移送卷宗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