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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0914,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间,张某某(已判决)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手直播、微信在广东东莞、陕西西安、福建晋江等地多次以2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非洲灰鹦鹉等鸟类,擅自将购买的非洲灰鹦鹉等鸟类,擅自将购买的非洲灰鹦鹉等鸟类共61只养殖在横山区**西路彩钢厂院内。2019年3月18日,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共鉴定鸟类样本16种,合计50号61只。其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1种,3只,均为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10种,39只,其中鹩哥17只、灰胸鹦哥2只、金黄鹦哥3只、白腹鹦哥1只、绿颊鹦哥3只、横斑鹦哥2只、费氏牡丹鹦鹉7只、葵花鹦鹉1只、蓝顶鹦哥1只、琉璃金刚鹦鹉2只;属于“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2种,5只,其中林八哥1只,八哥4只;非保护动物3种,14只,其中红嘴山鸦2只、虎皮鹦鹉11只、桃脸牡丹鹦鹉1只。2019年3月29日,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鉴定结论:01号样本为非洲灰鹦鹉共1只。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张某某向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两只黄边小太阳鹦鹉(绿颊鹦哥),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1100元,张某某又通过微信将1100元转给许某某,许某某将两只黄边小太阳鹦鹉(绿颊鹦哥)快递给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院印)

2020年3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子洲县***镇***村;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活页材料二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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