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3月4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
拆迁厂房变卖废铁为由,将丁某某和付某某等人在普洱市思茅区**镇****部队油库旁建盖的彩钢大棚厂房,以人民币26300元的价格变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将该厂房以人民币28000元变卖给施某某拆除,施某某将拆除厂房所得的34.7吨钢铁变卖。经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彩钢瓦大棚厂房预算总价为人民币78681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朱某某正、侧面照,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证记录、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买卖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玉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过磅单,杨某某与朱某某的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聘请书、价格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白某某、施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某讯问笔录光盘二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
信息利用未知情人的手段进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5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鉴定聘请书、云南智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算总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情况说明1份。
3.光盘二碟。
4.涉案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1月8日发还给被害人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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