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朱**,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周口市**区******区**村***号附*号。2010年10月,因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6月17日,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因盗窃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因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窜至***乡**村,使用虎口板子将霍**家的大门锁撬开,然后在霍**家西屋床头下面盗窃现金5000元钱;
2、2020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朱**窜至***乡**村刘*甲家,在刘*甲家厨房里找到堂屋钥匙,使用钥匙将刘*甲家堂屋门打开后,在刘*甲家床头下面翻找到现金3000元,朱*甲盗窃现金后,骑车逃离现场。
3、2020年9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人朱**窜至邱**家中,将门锁撬开盗窃现金1000元左右,后又将和邱**同村居住的刘*乙家门锁撬开,盗窃现金2300元左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邓**、袁**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刘*甲、霍**、邱**等人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12月15 日
附:
1.被告人朱**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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