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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楼,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180多元的价格向谭某某收购了一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车牌号:茂名临电C1**** ,经鉴定,价值1872元人民币,是被害人曾某某被盗车辆)。

2020年3月31日,朱某某在上述地点,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100多元的价格向谭某某收购了一辆黑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茂名临电A1****经鉴定,价值1890元人民币,是被害人冯某某被盗车辆)。

以上两辆电动车朱某某贩卖给一名叫“啊某某”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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