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042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闲聊”APP上建立闲聊群,纠集徐某某、张某某等赌博人员在群内使用“舟山麻将”APP以“‘10元’定海麻将”、“‘2角、4角’沈家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同时制定“最大赢家获利50元以上收取1元,获利100元以上收取2元”的抽头规则,以收取“房费”形式进行抽头。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闲聊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佳静

                                               检察官助理 柴哲能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