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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胡集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19时许,在民权县胡集 乡胡集村万家超市门口,被告人朱某某无故辱骂被害人刘某某,后双方引起撕打,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右手、左眼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左眼部及右手指构成轻微伤。现民事部分已赔偿。

2、2019年2月份一天,在胡集乡胡集村朱某甲化肥农药门市部,被告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被害人朱某丙。

3、2019年1月份一天,在胡集乡胡集村朱某甲化肥农药门市部,被告人朱某某无故辱骂被害人徐某某。

4、2018年9月份一天,在胡集乡胡集村某某生超市,被告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被害人朱某乙。

5、2017年7、8月份一天,在胡集乡胡集村被害人潘某某超市门口,被告人朱某某无故辱骂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朱某丙、徐东、潘某某、朱某乙的陈述;3、证人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朱某甲、钱某某、桑某某、路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法医鉴定书、谅解书、诊断证明、照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无故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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