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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角*号。因打架,于2018年1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在丰城市**街道**祠堂门口马路上,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因主动与两名不认识的路过女子(身份不祥)搭讪,被走在后面的李某某(刑拘在逃)看到,随即李某某以其中一名女子是其女朋友为由,与胡某甲、胡某乙发生争吵。李某某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某与蔡某某(刑拘在逃)等人赶过来帮忙,胡某甲、胡某乙见状,就上了其朋友驾驶的私家车准备离开,此后,蔡某某乘坐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轿车赶来现场,蔡某某一下车,不问青红皂白,就先将胡某乙拖下车,并对胡某乙实施殴打,随即李某某、朱某某也对胡某某乙、胡某甲实施了殴打。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胡某乙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谅解书等书证材料、证人胡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逞强耍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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