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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西村。2019年9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驾驶证。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岚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晋J****1号小轿车沿岚县县城岚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居苑小区附近时,与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月13日,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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