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广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路**路交汇处时,与宁某某驾驶的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