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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0********,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村**号。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微山县戚城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微山县戚城街与城后路微山县**街**路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与前方在机动车内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年龄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3、道路事故认定书、死因检验报告等证据;4、证人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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