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7时55分许,朱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霍某某周集镇周集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集交管站南200米处,与道路东侧行人李某甲相撞,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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