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未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号的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卢湖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KM+200米处,与前方蔡某甲驾驶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无号牌“特莱维狮”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蔡某甲及二轮电动车乘坐人蔡某乙(殁年11岁)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蔡某乙经广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胜男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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