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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污染环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6********,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废机油,于2019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非法储存废机油,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214号场地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废机油36.6吨,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储油罐内疑似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已委托贵州快联华恒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存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扈某某、张某某、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36.6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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