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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民事枉法裁判、受贿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真实出生日期为195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300196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十堰市**人民法院**,2009年4月至2017年3月任十堰市**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出生地河南省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十堰市**路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2019年6月11日被十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10日,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4年12月11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丁诉鄂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因被告张某甲死亡,原告李某丁于2015年3月25日变更张某甲妻子牛某甲、儿子张某戊、女儿张某己为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某多次接受原告李某丁的宴请,并于2015年3月,收受李某丁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在明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支持了原告李某丁的全部诉讼请求,于2016年2月1日判决:被告鄂州**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丁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210万元;被告牛某甲、张某戊、张某己对被告鄂州**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在继承张某甲遗产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鄂州**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十堰市**人民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十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9月17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法院以李某丁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判决认定李某丁在十堰市**人民法院诉鄂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认定李某丁为“恶势力”。李某丁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月31日,鄂州市**人民法院维持了该项判决。

2019年4月19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李某丁诉鄂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丁的诉讼请求。李某丁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11日,署名为鄂州**置业有限公司李某己在天涯论坛发文《十堰市**人民法院继4名法官被捅事件之后又爆惊人内幕》,实名举报以李某丁为首的黑恶势力通过虚假诉讼暴力讨债,损害多家民营企业经济利益,朱某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存在司法腐败问题。随后红网论坛、百度贴吧等20多家网站有多篇类似文章,引起了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调查。截止2019年10月18日,网民浏览量超过10万人次,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民事诉讼卷宗、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十堰市**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职务便利,在主审的多起民事案件中,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7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2月21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重庆**机电有限公司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4年4月24日判决结案。2014年春节前,朱某某到重庆出差,重庆**机电有限公司**张某丁为了让朱某某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朱某某住宿的酒店送给朱某某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4月9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秦某某诉方某某、十堰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3年9月26日判决结案。被告方某某为了让朱某某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于2013年5月、6月,在十堰市柳林沟**人民法院家属院外,分两次共送给朱某某7万元,其中由方某某诉讼代理人韩某某送2万元,方某某自己送5万元,朱某某均予以收受。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某还接受了方某某的宴请、白酒、外出游玩等。2013年10月,判决方某某败诉后,方某某以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朱某某受贿为由,威胁朱某某退款10万元。

3.2013年4月9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秦某某诉方某某、十堰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3年9月26日判决结案。原告秦某某为了让朱某某支持其诉讼请求,于2013年8月,在十堰市柳林沟**人民法院家属院外送给朱某某3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7月30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武汉***物资有限公司诉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2年12月20日判决结案。2012年11月,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为了让朱某某作出有利于自己公司的判决,在十堰市朝阳路****酒店送给朱某某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5月21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十堰****零部件有限公司诉四川****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2年9月7日判决结案。2012年6月,被告王某某为了让朱某某作出有利自己的判决,在十堰市朝阳路一川菜馆送给朱某某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4月29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十堰市****汽车专营有限公司诉湖北****有限公司、程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7年3月31日判决结案。2017年1月,朱某某到上海出差,湖北****有限公司资产部**张某庚为了让朱某某在案件中给予关照,在上海市浦东区花木路湖滨花园附近一饭店送给朱某某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7.2015年3月9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贾某甲诉杨某某、丹江口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5年6月19日判决结案。2015年5月,被告杨某某为了案件能及时结案,尽快解除对其公司账户和财产的查封,在十堰市阳光栖谷一私房菜馆送给朱某某2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8.2012年7月23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夏某甲、江某甲诉湖北郧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2年9月20日判决结案。2012年10月,原告夏某甲为了感谢朱某某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在执行上给予的关照,在朱某某查封**公司时送给朱某某5000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9.2015年8月6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神农架****有限公司、信德****设备(武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6年1月26日裁定结案。2016年2月,神农架**有限公司**郑某甲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案件上的支持,在十堰市柳林沟**人民法院家属院外送给朱某某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0.2013年3月13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宋某甲、杨某乙诉十堰武当山特区****有限公司、十堰****大酒店有限公司、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3年5月6日调解结案。2015年5月8日,被告霍某某在朱某某办公室签收调解书时,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案件调解中帮忙做工作,送给朱某某1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1.2013年3月13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宋某甲、杨某乙诉十堰武当山特区****有限公司、十堰****大酒店有限公司、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3年5月6日调解结案。2013年5月8日,原告宋某甲在朱某某办公室签收调解书时,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案件调解中帮忙做工作,送给朱某某5000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2.2012年9月14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叶某甲诉杨某丁、张某辛、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3年5月6日判决结案。原告叶某甲为了让朱某某帮其调取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2月,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3.2011年10月13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诉十堰市****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2年7月18日判决结案。2011年10月底,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某甲为了让朱某某对其公司超标的额部分财产保全予以解封,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5000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14.2015年3月18日,十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十堰**灯具有限公司、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朱某某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2016年3月2日裁定结案。2015年10月,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甲为了让朱某某支持其诉讼请求,接朱某某在十堰市九州龙城吃饭,饭后送给朱某某5000元,朱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朱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交待了自己受贿事实,2019年10月22日,退缴赃款21万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已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民事裁判文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方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二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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