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6********,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大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从“快手”好友马某某处获得被害人张某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后,通过“快手”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并添加了其微信,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多次以向网友发送该视频及向被害人公司张贴隐私照片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2万元,因被告人拒绝提供收款人姓名,导致被害人无法通过微信转款。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借用他人微信要求张某甲再次转款时,张某甲报警。次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朱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少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6954****);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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