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通过陌陌等软件与颜某某相识,并在聊天过程中获取了颜某某向其发送的颜某某本人裸体视频。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通过微信、陌陌等软件向颜某某发送信息,以将颜某某裸照发送给其家人、到颜某某家中找其丈夫、在颜某某家中附近张贴裸照等言语要挟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颜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2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聊天记录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友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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