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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0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9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倪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6号楼(酒店名称不详)2519号房间内,在被害人王某某招嫖卖淫女李某某后(嫖资:600元人民币,已发生性关系),朱某某、倪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章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以收取卖淫女出台费、堕胎费、车费等费用为由,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强行从被害人王某某的支付宝花呗中转走人民币6000元。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轮胎市场馨和苑宾馆401房间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义务教育证书、出生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告人朱某某、倪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章某某、郭某某、韩某某、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及同案人笔录、被告人及同案人指认现场笔录;

5.电子数据:被害人田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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