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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中专文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供职于某有限公司淅川县荆紫关镇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并担任技术员,负责收集施工数据资料、现场技术指导、绘制图纸等工作。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向项目部提出离职,并提出除工资外,应另外支付项目部前任负责人袁建承诺的每月二千元资料费用,经核实朱某某索要资料费并无依据。后经双方结算,约定于2019年1月25日项目部工程款到位后再支付朱某某工资及其工作期间垫付的笔记本电脑费用共计17832元。之后,朱某某收拾个人物品离开时未经项目部同意,将工作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工程绘制图纸带走,项目部负责人田某某发现后与朱某某联系,朱某某声称将17832元支付后再归还笔记本电脑和图纸,田某某遂通过微信将17832元转账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转账后又提出必须支付8000元资料费才能归还笔记本电脑和相关工程图纸。田某某为了工程进度顺利进行被迫于2019年1月9日下午通过微信给朱某某转账8000元,2019年1月14日,田某某只收到朱某某邮寄的部分图纸,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工资清算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秦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证人袁某某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单位所有的重要物品及工程资料擅自带走,并采取要挟方法,迫使他人给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刘 娣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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