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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文盲,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于2019年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带回;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等人以在商丘市梁园区西郊商周高速西站口东约500米310国道南侧开“高速超市”为幌子,在货车司机周某某到超市购买物品时,谎称超市物品被碰倒摔坏,让其赔偿,周某某稍有不从,刘某便朝周某某脸上打一巴掌,尔后又往周某某小肚子处踹一脚,强行劫取人民币1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等人以在商丘市梁园区西郊商周高速西站口东约500米310国道南侧开“高速超市”为幌子,在货车司机到超市购买物品或者问路时,谎称超市物品被碰倒摔坏,让其赔偿,稍有不从,便以某胁方式强索财物,分别向周某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元、郑某某索要人民币370元、宋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辨认笔录; 3、证人靳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某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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