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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07月06日14时许前往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送外卖,后乘坐电梯下楼时因心急,用脚踢了电梯两道门连接处一脚,后导致电梯门损坏,电梯停止运行。后经昆明**电梯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朱某某的此次行为造成电梯门机、轿门、厅门上坎、厅门、小门套、厅门锁、厅门地坎等部位损坏。后经五华区发改委鉴定,损坏金额达8130元。2019年07月06日,民警电话通知后朱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梯;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朱某某踢电梯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踢踹运行中的电梯,导致电梯卡死停止运行,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52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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