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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因与被害人殷某某有劳资纠纷,遂产生报复念头。2018年11月6日下午, 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小区**期**号楼**室, 用锤子将被害人殷某某帮业主装修好的客厅、卫生间地面地砖、墙面墙砖等砸坏。经鉴定, 被毁坏的瓷砖共计价值人民币9951元。

2019年1月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清单、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等笔录:被害人殷某某及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娟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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