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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销售中心二楼**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因租赁合同与济南市长清区**物业存在纠纷。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不满**小区物业给其停水、停电,故意将售楼大厅门口南侧的一张桌子、一台电脑显示器和沙盘上的一幢楼座模型损毁。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115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票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4.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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