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晚20时许,从其位于**镇**家属区**座**房的家中阳台处多次向楼下**路街道扔下大量红色建筑砖块,致使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粤F*****牌号小汽车的引擎盖多处被砸,天窗被砸穿。经鉴定,被损标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5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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