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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住****家属区****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乳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晚20时许,从其位于**镇**家属区**座**房的家中阳台处多次向楼下**路街道扔下大量红色建筑砖块,致使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粤F*****牌号小汽车的引擎盖多处被砸,天窗被砸穿。经鉴定,被损标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5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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