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3时许,徐某某将自己白色速腾轿车(冀B8****)停放在古冶区林西金匠世家门外马路边后离开。朱某某认为该车停放位置不对,将该车前机器盖、叶子板、车门等部位划伤,经古冶区发改局价格认定该车损失5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古冶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四至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