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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2011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9月5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3时许,徐某某将自己白色速腾轿车(冀B8****)停放在古冶区林西金匠世家门外马路边后离开。朱某某认为该车停放位置不对,将该车前机器盖、叶子板、车门等部位划伤,经古冶区发改局价格认定该车损失5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古冶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四至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旺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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