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6********,汉族,大专文化,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妻子张某某与公司领导谭某某到济南出差并入住济南市历城区**路蓝海大酒店后,于当日中午乘火车自青岛赶至济南,后一直在蓝海大酒店蹲守。期间,其在酒店附近超市购买刀具一把。当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看到张某某进入被害人谭某某的房间后,携带刀具强行踹开蓝海大酒店903房间的房门,后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用刀捅刺被害人谭某某的胸部一刀,致被害人谭某某肺破裂,纵膈气肿,失血性休克。被告人朱某某将刀具丢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光盘7张。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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