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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的母亲董某某与其妹妹在衡阳县农机局大门口打羽毛球,刘某某、黄某某夫妇路过门口,黄某某踩到了掉在地上的羽毛球,董某某与黄某某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甲看到母亲与黄某某争吵,遂从自家店子出来冲到刘某某夫妇后面,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后又与刘某某扭打。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黄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害人黄某某踩到朱某甲母亲董某某掉在地上的羽毛球,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某甲将黄某某推倒,与刘某某扭打在一起,致黄某某受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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