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罗某甲、彭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后七人已判决)系老乡关系;2014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社区**娱乐城喝酒娱乐;被害人蒙某某等人也在该处喝酒娱乐。
2014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该娱乐城二楼走廊处因酒醉随意滋事,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等多人随即追打被害人蒙某某,被害人蒙某某跑至该处二楼楼梯口附近摔倒并遭到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殴打,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离开现场,被告人蒙某某的同伴康某某等人得知蒙某某被殴打,遂赶去查看并在娱乐城门前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被赶到现场的治安巡防员所制止,罗某甲等人趁机跑开,罗某甲跑向**门口并报警。看到警车来后,罗某甲走向**娱乐城准备向警察指认对方,在路过花丛时被蒙某某等人围住殴打并阻止罗某甲报警。
当日凌晨2时30分许,彭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等人未见到罗某甲从**城出来,便从附近的建材市场取来铁棍、木棍等工具冲回**娱乐城门口欲解救罗某甲,蒙某某等人见状四散逃跑。彭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等人持械追打对方,被告人朱某某亦参与追赶对方,罗某甲见老乡前来即从老乡手中拿到一根铁棍,用铁棍猛击被害人蒙某某头部致蒙某某倒地,并用铁棍再击打蒙某某头部。后朱某某、罗某甲、魏某某、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4年1月7日3时左右,被害人蒙某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2014年1月20日,被害人蒙某某因特重型头颅外伤致急性中枢性神经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子健
检察官助理:古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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