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院于同年3月13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3日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10时许,在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学府文苑小区北门,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周某某左上腹戳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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