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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程某某到**镇**村超市向被告人朱某某要回欠款500元,程某某离开后朱某某得知之前程某某到家中要钱便心生怨气,以归还剩余欠款为由将程某某叫回,在**村桥头二人相遇并发生口角,后朱某某用额头将程某某鼻子撞伤。经鉴定,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抚宁区人民医院诊断书、赔偿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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