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彭某某因朱某某女儿读书退款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朱某某殴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等笔录;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华丽
2020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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