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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彭某某因朱某某女儿读书退款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朱某某殴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等笔录;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华丽         

  2020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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