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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村委**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经平舆县公安局批准逮捕,同年同月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杨某甲在平舆县奚仲路中段粮苑小区门口北侧路边店门口因琐事发生打架,造成扬某甲受伤住院。经平舆县公安局技术室鉴定,其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再次鉴定,其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双方谅解书、撤诉书、赔偿协议、无工作非党员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书;

2.证人张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鉴定书(2017)**号、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书(2017)**号;

6.现场及讯问光盘合计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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