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在成武县**镇**村**村南地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在场的杨某某认为朱某甲用手机拍摄视频时拍到自己,要求朱某甲删除视频,在朱某甲与杨某某争夺手机过程中,致杨某某左手环指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杨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甲向成武县公安局白浮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朱某某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杨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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