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41********,汉族,不识字,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因琐事和武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朱某某对武某某拳打脚踢,造成武某某左侧肋骨第3、4、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燕
检察员 李琦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陆拾叁页。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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