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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出生于1948年****日,居民身份证5130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因自家饲养的鸡在严某某家田地内觅食时被老鼠夹夹住,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后导致被害人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和多根肋骨断裂。2019年10月10日,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伤情鉴定等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16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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