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经贸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市讷河市**街道**村**组。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讷河火车站北货场负责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运送黄豆的货车称重时,与驾驶货车给该公司运送黄豆的被害人王某甲(男,46岁)因称重问题发生争吵,经在场工人劝开后,王某甲步行至货场院外并拨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电话希望予以调解,该公司负责人闫某某让王某甲到其办公室帮两人说和。被害人王某甲进入货场后,被告人朱某某捡起地上施工用的约30余厘米长的扁铁扔向王某甲并击打到其左腿上,王某甲捡起扁铁,朱某某随即上前与其争抢该扁铁并发生撕扯、推打王某甲头部、面部,后经在场工人拉开后,朱某某驾车离开,王某甲电话报警并由民警将其送至讷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伤后造成2颗牙齿Ⅲ度松动无法保留,予以拔除,构成轻伤。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讷河市人民医院病历、情况说明等;
2.证人姜某某、王某乙、仲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视赔偿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孙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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