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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村一组村民。

该朱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外务工至今,2019年6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经蒲城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了一次退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8时20分,被告人朱某某因被害人冯某某纠缠其妻,气愤不已,遂携带榔头前往冯某某位于**县**街道办***一巷的租住房内,趁其不备,猛烈击打冯某某头面部,导致冯某某眼球破裂、颅脑损伤、面部多处骨折。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其损伤为三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宁虎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自制榔头一把。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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