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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餐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号,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都市****单元**2018年6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钟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0时30分许,在钟某某郢中镇新中百广场上,被告人朱某某以姜某某在满天星KTV唱歌时摸了夏某甲女朋友彭某某的胸部为由,对姜某某进行殴打,殴打中朱某某用手朝姜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致使姜某某受伤倒地,后姜某某的朋友王某某上前劝解,朱某某随即殴打王某某,姜某某见状起身用脚踢朱某某,朱某某再次用拳头殴打姜某某面部,将姜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9月22日均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朱某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夏某甲、彭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敏

检察官助理 刘江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98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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