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小**栋**,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同事被害人王某某下班行至深圳市罗湖区**物流公司宿舍楼前,两人因开玩笑发生口角和推搡,朱某某遂跑进物流公司宿舍拿了一把菜刀砍向王某某,致王某某左手前臂、左肩部及左侧腰部被砍伤。周边同事见状,立即将两人拉开,将菜刀夺下,并将王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被告人朱某某离开现场后便回到广西老家躲藏。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投案自首,同年11月4日,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鉴定结论的补充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