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2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4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3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涂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身份不清)等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工业博览城D2栋徐某某开的一棋牌室(原招牌:**有限公司)二楼内赌牌九。被害人涂某某赢了一把牌后,与朱某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被人拖开。后涂某某下楼上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朱某某用石头砸车将车子逼停,涂某某下车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朱某某用一把水果刀将涂某某腰背部刺伤。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涂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朱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院印)
检察官助理:罗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评价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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