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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4月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永平街同泰路98号信记酒家二楼信兴房,酒后因为对被害人冯某某与其女朋友梁某某互加微信不满,用桌面上的碗碟、杯子砸向冯某某以及桌面和墙上,造成冯某某受伤。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遗留碗碟碎片的照片、病例资料复印件、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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