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彩妆店内找到前女友被害人潘某某,并与潘某某因分手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发泄不满,两次将潘某某的苹果 iPhoneX手机摔到地上致手机毁坏。现场**彩妆店老板声称要报警后,被告人朱某某从身上拿出自带的水果刀,先刺了自己腹部一刀,再刺了潘某某左上胸背三刀,潘某某推开朱某某的时候,左小腿又被刀划伤。随后,保安闻讯赶到现场将朱某某制服。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潘某某被损坏的苹果 iPhoneX手机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6.勘验、辩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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